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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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司20192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和业务支出,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法律帮助等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支出的费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四条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规范使用。主要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适时完善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管理、考核和信息公开。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援助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和使用方案;援助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核算、管理。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援助经费的预算批复和预算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援助经费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批复;加强援助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
3、检查和指导。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七条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宣传、培训、调研、印刷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优秀案件评选、案件卷宗档案管理、法律援助系统建设、维护升级等工作费用,以及法律援助办案直接费用、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等业务费用。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的形式支付。(二)法律援助其他必要开支。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经费支付标准:(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刑事案件每件1100-5500元;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1100-5500元;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100
4、300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地、参加司法鉴定听证地点等主要诉讼行为发生地有一项及以上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的,按照在市区外区、县,其他设区市或跨省办案标准发放案件补贴。市区内、市区外的相关认定,参照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内交通费的适用地区认定标准。(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指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的补贴。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500元/天(不满半天按半天的补贴支付,下同)。以网络、电话等远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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