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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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设备的管理是为了保证设备的健康,加强维护与计划性检修,依靠技术进步,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由监控队队长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第四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
2、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第五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监测部门、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三方办理验收手续,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协商解决,确认数量、质量无误,移交监控队。第六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配套的制造厂家原始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资质证明、合格证等技术资料,要妥善保存,确保资料完整,相关的规定祥见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供应部门移交监控队后,监控队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将所有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需要投入使用时,监控队库管员要及时
3、办理出库手续,同设备领用人共同确认出库的数量,库管员将领用设备(包括配套的零配件)逐一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第十条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定期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设备专责人和集体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一条对由于设备管理不善,设备发生严重事故而影响安全生产的,根据情节对分管负责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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