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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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石传(2023)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石家庄市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参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3)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第三条
2、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购买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和成果评价咨询服务等,服务结束后,科技型中小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政府申请兑现。创新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市科技局负责政策制定、编制预算、监督审批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局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发布集中兑付通知,受理投诉;监测创新券运行情况,政策修订;管理“石家庄市科技
3、创新券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第五条创新券工作机构。市科技局委托石家庄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创新券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日常运行及协调服务工作。对创新券的申领及兑付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确定发放额度,并组织评审专家对兑付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负责创新券政策解读、宣传推广及培训等服务。第六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创新服务审核职责。第三章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遴选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
4、格:1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2 .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3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4 .国家驻冀科研机构;5 .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市属高校、市属及以上公益性科研机构;6 .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大型仪器平台”)及“石家庄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市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7 .经省科技厅审定后获得创新服务提供资格的其它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上市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要及时登录管理平台备案机构相关信息;市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首次与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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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 科技 创新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