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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不安全”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杰,甚至酿成悲剧。第三条“不
2、安全”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
3、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第四条“不安全”行为产生的根源“不安全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
4、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实际经验表明,反“不安全”行为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计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
5、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第五条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对策1、通过对我国历次事故的认真分析发现,“不安全”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不安全”不除,事故难免。“不安全”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
6、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2、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不安全”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不安全”现象就无
7、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3、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第六条“不安全”行为界定依据1、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全国各大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各矿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
8、作的特点制定。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2、按专业内容不同将其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不安全”、一般“不安全”和轻微“不安全”三种性质界定。第七条“不安全”行为性质界定原则1、严重“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2、一般“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3、轻微“不安全”:“不安全”行为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
9、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第八条“不安全”行为处理及复议规定发现“不安全”现象或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填写“不安全,实时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依据“不安全”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按照“不安全”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不安全”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不安全”处罚规定进行处理。严重“不安全”处罚2000元/次-5000元/次,一般“不安全”处罚200元/次-2000元/次,轻微“不安全”原则上以帮教(安全教育)为主,罚款50元/次;对重复出现的处罚200元/次-500元/次。对情节恶劣、屡查屡犯的要加重处罚,直至
10、解除合同。对于有争议的“不安全”行为,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不安全”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原煤生产、基建单位的所有员工,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第十条一般规定1、严重“不安全”(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仍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4)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指挥者和操作者。(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
11、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等入井的人员。(10)要害岗位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11)酒后进入工作场所作业或班中喝酒的人员。(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人员。(13)破坏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设备设施和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进行焊接、切割工作的指挥者和操作者。(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12、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仍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17)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指挥者。(1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组织者。(1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20)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无师或未签订师徒合同,或者师傅资格不符合规定而安排上岗的管理人员。(21)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有资质单位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无证、资格证过期上岗作业的人员和安排者。(22)破坏、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人员。(23)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
13、殴的人员。2、一般“违章”(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2)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对口交接班的人员。(3)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员。(4)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人员。(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6)上岗后未挂牌(开、停工牌)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7)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8)未按规定落实“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或落实不到位的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验收员。(9)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10)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携带损坏、过期、报废自救器的人员。
14、(H)入井前不检身人员。(12)架空人车不执行操作规定或不负责任随意开、停车的人员。(13)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kg以上乘坐架空人车的人员。(14)井下机电碉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15)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16)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17)现场存在隐患,不落实整改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组织者。(18)现场存在隐患,不进行整改仍继续作业的操作者。(1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落实”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责任人。(2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
15、理的责任人。(2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作业人员或岗位人员。(2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精神状态安全确认的值班人员。(23)未执行班前安全生产确认,或确认不认真的值班人员。(24)零星工程未执行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现场组织者。(25)“不安全”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不安全”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6)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未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28)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到位、不规范的安全主管责任人。(29)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上岗的安排人员。(30)安全重点工程、重点工作未成立领导小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人。(31)群体作业现场无人负责安全工作的安排者。(32)专项工程无工程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的安排者。(33)发现“不安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不安全”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3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35)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36)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操作者。(37)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操作人员。(38)将氧气瓶、乙烘瓶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