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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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五章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六章计量检定机构与计量授权第七章计量监督与计量仲裁检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的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量
3、值准确可靠,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端正经营行为,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计量管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及时检定或者校准工作计量器具,提高计量保证能力。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4、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计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制定管理措施。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计量行业市场主体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禁止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是实验室内因工作确需采用的除外。第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在使用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是进口的商品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
5、销售、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量值的依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合格。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校准机构,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市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第十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和计量校准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四章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使用第十
6、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第十四条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方式包括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周期检定和抽查检定。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方式和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估后,可以在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选择部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采取抽查检定方式实行强制检定,并公布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抽查检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具体
7、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计量器具的特性,选择通过在线监测、计量数据核查、诚信计量等方式,加强对实行抽查检定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重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重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第十六条对强制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定或者校准,或者送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第十七条除抽查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以上述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作为贸易结算
8、的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不得伪造或者破坏检定封印标记。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经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残次零配件。第五章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十九条预先定量包装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没有标明的商品不得出售。第二十条现场计量商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明示。第二十一条出售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允差要求,出售人应当配备使用与所售商品相适应的符合允差要求的计量器具。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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