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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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科研诚信相关工作的职责如下:(
2、-)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二)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的科研诚信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三)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和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五)组织科研诚信案件查处、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四条参与主管部门科研活动的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诚信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法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章
3、程、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分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防范风险、惩治失信,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六条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责任主体在开展科研活动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违反承诺的不良后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通过审核的必要条件。第七条建立科研失信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建立覆盖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体系,建立科研诚信异
4、常名录,对科研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且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第八条探索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信用良好的责任主体,给予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减少监督频次,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第九条建立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加强与国家和省科研诚信体系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乃至永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第三章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第十条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
5、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者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五)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套取、转移、挪用、截留、私分财政资金;(三)拒不配合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整改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情节恶劣;(四)主管部门作出追回财政资金处理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财政资金;(五)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七)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第十二条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的材料及相
7、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者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四)项目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五)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约定的情形。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业务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采取造假、串通、行贿、利益交换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财政资金损失;(二)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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