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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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支持企业创建更高水平创新载体,提升重点企业及其研究院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是依托本市具有较强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不独立于依托单位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载体。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研究院开展的科研活动,包括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际、年度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等要求,合理布局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领域和数量。第四条市科
2、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经费,通过认定资助、评估后奖励补助支持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和补助经费使用应当按照本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重点企业研究院研发活动。鼓励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国家级创新载体。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发布认定资助申请指南和评估后奖励补助申请指南;(二)开展认定资助、评估后奖励补助工作;(三)进行认定后评估和定期评价,具体评估和评价流程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四)指导依托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研发任务、组织架
3、构和运行机制、申请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资助等;(二)配合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认定、评估和监督工作,对认定、评估、监督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对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财务、资产管理和核算;督促其建立落实资助经费、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四)开展重点企业研究院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提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五)重点企业研究院名称、研究方向、院长、主要科研人员变更的,及时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4、;拥有至少一个已通过验收的深圳市级(含)以上创新载体;(二)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但是生物医药领域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条件);(三)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但是生物医药领域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近两年每年企业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的条件),或者每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超过4000万元;(三)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30件(但是集成电路设计、植物新品种研究、非软件开发类的依托单位可以符合近三年在重点企业研究院申请领域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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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重点企业 研究院 资助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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