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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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节约用水管理,规范节水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节约用水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节约用水法定职责及所辖范围内用水单位贯彻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的监督检查。第四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
2、导全省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节约用水管理问题整改工作。第六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省级督查、市级检查、县级自查的形式,每年选择节水重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实现年度督查市级全覆盖;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重点县(市、区)进行督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重点事项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现重点监督事项年度检查全覆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对本行
3、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第二章监督事项第七条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计划用水年度指标分解落实情况;(二)计划用水申报、核定及下达情况;(三)超计划用水及处理情况。第八条用水定额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用水定额应用情况;(二)超定额用水及处理情况。第九条水平衡测试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水平衡测试台账建立情况;(二)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三)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处理情况。第十条节水评价制度监督主要内容:(一)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落实情况;(二)节水评价台账建立情况。第十一条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主要内容:(一)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二)用
4、水单位内部分水源、分用途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及运行情况;(三)公共机构和场所节约用水管理、节水产品使用、节水宣传标语设置等情况;(四)公共供水企业用水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对接情况。第十二条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有关节水内容落实情况。第十三条其他节约用水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第三章程序与方式第十四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一)按照年度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二)进行问题认定并提出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三)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情况
5、复核;(四)落实责任追究。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河北省节约用水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主要通过督查、检查、自查、调查等方式开展工作。督查,主要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国家和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检查,主要是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市级以上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自查,主要
6、是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上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调查,主要是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督查、检查、自查开展。调查应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监督检查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等生产场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监督检查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第十七条节约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工作程
7、序,认定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节约用水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节约用水管理问题分类见附件1。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组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确认。节约用水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见附件2。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监督检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第二十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较重问题和出现频次较多的一般问题,应及时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第二十一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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