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_招标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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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招标合同样本2023汽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招标合同样本正文内容汽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案例】原告:一家外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家保险公司、一家发展分部公司于1995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单规定,原告为其一辆梅赛德斯-奔驰S320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玻璃险和被告的盗窃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0月18日0:00至1997年10月17日24:00;保险费总额为4.22万元。保险单背面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因洪水、爆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由保险人:M责赔偿。除外条
2、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自然、磨损、腐蚀、故障、爆胎、人工直接供油、自燃和明火烘烤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保险单签订后,原告将保险费交给被告,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险费收据,1997年1月7日0时58分,被保险车辆处于危险之中并被烧毁。经开发区消防部门查,现场未发现人为破坏迹象,排除外来火种、吸烟、纵火、自燃等火灾因素。经分析,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油箱防爆孔盖和油箱内汽油脱落,火花点燃汽油引起火灾。1997年1月16日,开发区消防部门向原告和被告出具了一份灾难原因鉴定书,与上述查和查结论相同。结论中使用的“自燃”一词的含义采用消防手册中解释的含义公安部消防部门编制的消防手册将“自燃”和“自燃物品”解释为“火灾引起的自燃”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通常是由于缓慢氧化)或受外部温度和湿度的影响,产生热量且不会分散到其燃点”,称为“自燃”,火灾后这种物品称为“自燃物品”O原告及时通知被告,并向被告索要保险费120万元。1996年7月29日,被告在收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的答复后通知原告拒赔偿。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44号”文件对“火灾”和“自燃”的解释,以及消防局的查结论,事故原因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除外条款。汽车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招标合同样本正文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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