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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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的修订草案一、删去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二、对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1、将标题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3、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行政机关”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4、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
2、为“利害关系人是指其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处理的。”6、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提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制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第(五)项修改为“提请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中止听证”。7、删除第十条第三款。8、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期
3、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准许。”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工10、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11、第十八条增加“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听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中止、恢复听证,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款。12、将第十九条增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同意,中途退出听证的;”作为第(三)项,增加“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死亡或者解散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作为第(四)项,原第(三)项作为第(五)项。13、删除第二十条。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4、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领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股作出下列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
5、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五条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蛰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非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许可决定重大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二)是申请人、
6、利害关系人或者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三)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公告或者通知书;(二)对相关人员提供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进行询问;(三)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五)决定中止听证;(六)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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