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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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措并举严厉打击通过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一、案情简介2023年3月16日,群众通过12369举报电话反映某屠宰场气味难闻,污水乱排,污染环境。为及时解决群众关切,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属地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屠宰场环评及批复要求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沼液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该公司项目要求废水主要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格栅调节池沼气池-贮液池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屠宰废水和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附近的无防渗漏措施的池塘,池
2、塘表面有大量漂浮物,水质浑浊,周边有明显异味。根据检查核实情况,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屠宰场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委托池州市东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池塘等水质进行监测分析,经检测,该无防渗措施的池塘水质COD浓度为1114mg1,氨氮浓度为199mg1,总磷浓度为14mg1.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东至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采取查封涉案设备的强制措施、实施停产整治,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拘留。2023年8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5日
3、的行政处罚。二、法律分析本案中,该屠宰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适用相关配套办法。(一)实施罚款处罚该屠宰场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4、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对该屠宰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实施停产整治措施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实施查封措施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排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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