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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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省教育厅决定设立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为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该计划是黑龙江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其目标是从2006年到2010年的五年内,在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
2、择优支持方式分批精选100名青年学术带头人或拔尖创新人才予以资助,同时也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培养人才奠定基础。第三条该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分年度进行,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培养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五条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六条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第七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 .一般应是“黑龙江省普通高等
3、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原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获资助者,且项目已完成。3 .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4 .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5 .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6 .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7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以申报年度的1月1日前为限)。第三章申报与审定程序第八条该计划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由学校组织统一申报,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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