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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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及本市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记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检查、监督抽检或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对违法行
2、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记分。第三条(记分用途)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累计记分,应当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限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的依据。第四条(记分方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一)有一项违法行为的,记18分、12分、6分、3分、2分或1分(记分标准见附件1);(二)一次行政处罚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三)一次行政处罚中某项违法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分值记分;(四)多次行政处罚存在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
3、应当记分。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管理措施,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所记的分值情况和有关要求。第五条(记分后的培训和考核)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每次达到12分的,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XX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不得收费。本款规定的人员在重新通过评估考核前取得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视作无效。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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