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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国家机关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有效打击和整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的奖励。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包括:(-)无证开采(含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经批准延续或已决定关闭后继续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2、。(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等违法犯罪行为。(三)利用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四)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点、废弃矿点等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五)买卖、运输、储存、提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用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六)“砂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七)其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第四条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一)拨打“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电话。(二)通过信件向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三)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3、四)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第五条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根据违法事实的严重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数额,对一般违规问题线索奖励第一举报人IOOO元,对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第一举报人5000-10000元。设立奖励资金专户,奖励基金由同级财政按照上一年度矿产资源罚没收入的10%列入预算。不足部分,按追加程序办理。第六条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管辖区域范围内;(二)属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范围;(S)属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线索;(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第七条负责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举报受理及案件办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线索的登
4、记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负责举报受理、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信息)和举报内容、奖励内容等相关资料。第八条对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第九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前主动
5、与相关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条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第十一条举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办案机关根据案情提出评定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发放。第十二条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对本级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受理后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第十三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