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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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行政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责任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提高执行能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问责,指对本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制度问责。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局属单位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行政问责与各科室、局属单位目标责任、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
2、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S)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A)铺张浪费、攀比享受;(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S)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A)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采用
3、本条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或建议)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九条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
4、到责任追究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一)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每受到一次责任追究,扣减该科室、局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二)科室、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取消科室、局属单位当年评优资格;(S)个人一年内受到一次责任追究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个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公务员考核评为不称职。第十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拒绝纠正过错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S)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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