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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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源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乡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所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手持终端机等记录设备,以及音像资料采集存储和分析系统设备。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司法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对执法过程进行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记载。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
2、用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所配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一)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二)处理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执法的;(S)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的;(四)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第六条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
3、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四)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对上述情况,使用人员应在执法和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科室负责人。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八条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第九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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