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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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一、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县乡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局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二)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
2、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4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施行)5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6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2015年施行)7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8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施行)9 .航道建设
3、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10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施行)(三)检查方案和频次11 取基数及比例。每年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查。12 抽查频次:每年抽查频次不低于1次。(四)检查内容和方法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系统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 .对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的检查。2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履行的检查。3 .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的检查。4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检查。5 .对公路、水运建设资金使用的检查。6 .对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7 对公路、水运建设违法行为的检查。
4、(五)处理结果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2)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3)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4)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5)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6)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
5、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2)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
6、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结果公示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省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二、涉路施工审批检查(高速公路除外)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执法检查工作。(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年度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国省干线范围内从事涉路施工的市场主体。(二)检查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
7、路行政管理职责。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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