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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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本细则所称被举报人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本细则所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依法应予以追究
2、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具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职责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受理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信访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四条监管职责部门应将举报途径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举报人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信函、网络、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
3、式进行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客观。第五条监管职责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记录、登记和存档后,报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批是否受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且举报事实清楚的,应当受理。认为事实不清的,应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如果举报人能够及时补充完整的,应当受理。第六条监管职责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违法事项调查属实的,依法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和申请奖励方式
4、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调查不属实的,将调查情况在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调查处理有关材料应存档备案。第七条经监管职责部门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以下奖励金额均含税)的一次性奖励。(一)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金额13%的奖励。处罚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按处罚金额的3%奖励,最低500元;处罚金额为20万元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按处罚金额的2%奖励(最低6000元);处罚金额为5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二)作出查封、扣押行政强制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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