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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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法依规安排。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补贴资金计划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补贴申报及资金计划下达清
2、算工作。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配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下达清算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江门市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本地区补贴申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贴资金计划及资金划转清算工作。第七条江门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补贴申报及资金清算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的专用和公用充(换)电设施可予以补贴(个人自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除外):(-)2019年1月:1日之后建成且此前未获得过中央
3、或省级财政补贴。(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三)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粤易充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四)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五)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能源行业标准NB/T33004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验收工作需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六)申报单位不得就同一设施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本补贴。第九条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或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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