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铝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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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铝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版本号A/1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审核:张卫彪批准:张海燕2010年6月1日公布2010年9月1日实施孝义市金盛冶炼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孝义市金盛冶炼有限公司承诺书42、职业危害因素53、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74、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9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制度106、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考核办法117、职业病监护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28、职工享有职业危害保护权利139、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410、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1711、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2012、女工劳动保护规定2313、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定义务2414、职业危害告知制度2515、职业危害申报制度2716、从
2、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17、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321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35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护检修制度3620、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3921、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43孝义市金盛冶炼有限公司承诺书全厂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本厂职业病防治的要紧工作,有效操纵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特此郑重承诺: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企业相应的法律义务。2、全面、准确、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对申报内容
3、的真实性负责。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充分掌握物质的危险、危害特性,有效落实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要求。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测,保证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健康标准。4、切实做好本单位与接触职业危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书面如实告知职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与待遇等,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专项培训,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如发生损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职业危害事故,愿承担停产整顿、停止有关生产工艺设备生产直至关闭等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责任。承诺人: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
4、者特定职责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又造成损害或者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类化学、物理、放射因素与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危害按其来源能够分为下列几点。生产工艺过程中得知有毒有害因素,要紧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一)化学因素包含1、生产性化学毒物:常见的生产性毒物有:金属、非金属元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溶剂,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刺激性气体,窒息性气体,高分子化合物及农药等。重要的化学性毒物有苯、一氧化碳、氧化物、氮氧化物、氯气、氨气、硫化氢气体、光气等有毒气体。2、生产性粉尘,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与混合性粉尘,重要的粉尘有煤尘,水泥尘,电焊尘等。(-)物理因素包含:1、特殊气象条件:生产
5、场所的气温,气湿,气流及热辐射构成生产环境的气象条件,高温、强热辐射,特别是与高温相结合,低温高温特别是与高气流相结合,均可对身体造成不一致程度的损害。2、特殊气压:在高气压环境下工作一段时间后在专向正常气压时,如不遵守减压规程,减压过快或者降压幅度过大可使溶解在人体组织与血液中的空气形成气泡而堵塞血管与压迫组织,引起减压病。3、非电离辐射:是指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与射频辐射(包含高频电磁场与微波)等。4、电离辐射:能引起物质电离的辐射称之电离辐射比如X射线,T射线,B粒子,中子等。5、噪音与振动。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负责职业病的诊断、治疗的管理。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患
6、者,能够到孝义市医疗健康单位诊治抢救。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其转到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健康单位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患者的治疗情况及诊断意见。第二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公司员工应持单位介绍信及全面的职业史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与现场调查与评价、平常的体检资料等,到指定的职业病诊疗机构或者医疗健康单位就诊。第三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不具备有职业病诊断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均无效。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
7、析做出。职业病的诊断国家实行市、省两级鉴定制度。职工对诊断有异议的,能够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健康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第五条在地设区的市级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若职工对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够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六条职业病一经确诊,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健康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务必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尚未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根据患者的病情而定。第七条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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