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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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
2、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第四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五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3、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生态保护。对海岸带、红树林和海域海岛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系统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二)修复治理。对红树林、海岸线、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治理,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三)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观测调查等。(四)生态补偿。支持鼓励跨区域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4、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者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支持项目,应当及时按照程序退出。第六条 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保护修复资金支持范围。第七条 保护修复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管理。财政部负责确定保护修复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原则;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保护修复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研究提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项目储备,会同财政部进行入库项目审核;提出保护修复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
5、制定等工作;开展保护修复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组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开展本区域内项目储备;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已储备项目竞争性评审,从中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实施项目,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送实施项目建议清单。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需要以及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情况等,向财政部提出年度保护修复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自然资源部等提出的分配建议,审核确定有关省资金安排数额,并依法下达保护修复资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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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洋 生态 保护 修复 资金 管理办法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