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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
2、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
3、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
4、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四、技术进步 (一)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
5、能力。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
6、85%以上。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
7、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