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险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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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险管理一、工程项目保险管理的重要性工程项目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这是由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的。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具有生产流动性、生产的单件性、生产周期长、露天和高空作业多,建筑物与地质环境关系密切等特点。在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任何风险因素都可能给工程项目造成各种各样的风险和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伤亡。尤其是海外工程项目,它不仅与国际政治形势、经济环境等密切相关,对参与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既要掌握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熟悉与项目有关的不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国际惯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项目的顺利进行,整个项目执行过程可谓是险象环生。 虽然从理论上讲,一个
2、项目的风险应该按照可操作以及最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分配给最有能力管理和控制该风险的一方,但在实践中,风险分配往往取决于各方的商务谈判地位,强势的一方往往会一味地把不想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另一方,造成风险分配不当。众所周知,当前,无论是国内项目还是海外项目,业主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致使作为提供服务的另一方工程企业在项目招标、合同谈判以及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奈地接受一些不够公平合理的条件,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此,如何利用好项目保险,合理转移工程项目的风险就成为工程类企业一个亟需关注的重要课题。 工程项目保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实例,都证明了风险管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3、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工程项目保险有多种职能,首先表现为经济效能,通过工程保险,业主或承包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致的各种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可以很好地转移风险;其次,风险管理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管理更加重要,良好的风险管理可以减低事故发生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实力雄厚的知名保险公司在承保工程项目后,一般都会投入足够的人力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其三,工程项目保险可以保障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的稳定性,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从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在做贷款前的风险调查时,通常会加强对保险的关注,如
4、果业主或承包商较好地办理了保险,那么工程项目所需的资金也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二、工程企业当前项目保险管理现状分析 项目保险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特点和需求进行,在项目招投标和商务谈判阶段主要包括保险建议、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用市场调查、保险安排方式选择、投标资料准备、保险条款选择和谈判、保险出单以及保险合同签署、保险费用支付等;在保单生效后项目开工,进入设计、采购、建造阶段,主要是对保险合同管理进行管理,包括投保单信息、保险单信息、保险合同信息以及保险单证变更管理,出险后的积极索赔等内容。 目前我国的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保险的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简单粗放模式,身处国内外局势复
5、杂多变的环境中,这对于提升国内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进军海外工程市场无疑是一种制约。对于这一不容乐观的工程项目保险管理现状,经过研究分析其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工程企业对工程项目保险事务管理工作普遍不够重视,存在重复投保或漏保现象,因日常工作管理不善造成出险后的索赔难或索赔不能,又加剧了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消极认识。 大多数的工程企业没有设置保险管理的专职岗位,对于公司日常与各种保险有关的工作多由人力资源部门、行政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兼任,而项目执行过程中与保险有关的工作通常由合同工程师或项目费用控制工程师兼任,施行多部门负责,多人牵头,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数据、信息不集中,存在漏保、重复保险
6、等现象,管理比较混乱,即使办理了保险,在出险后也可能因报案不及时、资料信息不齐全以及缺乏保险顾问的专业支持等原因造成索赔难甚至索赔不能。无论是公司还是项目执行,通常不会主动安排各类保险,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机构的要求或项目业主的要求,被动地接受保险安排,消极对待保险事务管理工作,索赔难或索赔不能等情况的出现,无疑加剧了投保的消极性,长此以往,逐渐形成了对公司或项目的保险管理工作被动消极的恶性循环。 公司或项目组对于保险事务的消极认识不仅表现在公司日常管理中,还体现在获得项目以及项目执行的具体过程中。例如,在项目投标报价过程中,负责人通常以时间紧、人员安排不够等理由,忽视
7、对招标文件中保险条款的梳理和分析,不愿意花费人力和财力去做保险费用市场调查工作,也不设计保险方案,直接参考以往的同类项目保险费用所占比例情况,笼统的取一个大概费用,计入报价数据中,此种做法在报价澄清阶段可能会因为无法阐述各项保险费用构成以及保险方案设计等因素导致不利的后果;另外,在保单生效后,无人照管与保险有关的事务,致使项目出险后,无专职管理人员全面及时地收集索赔资料,缺乏必要的抢险工单成本信息资料等,提交索赔资料不及时,以致出现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或理赔时间过长等情况。 其二,公司或项目的保险管理工作过度依赖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事前对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进行全权委托或特别授权,但对保险经纪人或代
8、理人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保单生效后始终处于无人过问的闲置状态,出险后得不到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的索赔支持。 首先来看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定位,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并明确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于保险经纪人的界定则是“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保险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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