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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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3.04.16【案件字号】(2023)皖01民终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当事人】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金纬【当事人-个人】金纬【当事人-公司】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汪星月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潘邱文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汪星月安徽瀛
2、格律师事务所潘邱文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光建汪星月潘邱文【代理律所】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安徽瀛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徽锐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金纬【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O【指导案例排序】O【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未规定在劳动者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剩余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本案中,金纬于2019年5月27日以个人理由申请离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当口解除了劳动关系,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移交了办公用品及其他用品。因此,锐视光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4、有义务向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锐视光电公司虽主张金纬未全面履行移交工作资料的义务,但其未能举证证明金纬应当移交的工作内容,亦未能举证证明金纬未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故锐视光电公司以金纬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支付金纬工资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金纬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工资问题。金纬与锐视光电公司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故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锐视光电公司提供的考勤及金纬的陈述,金纬自2019年1月起未再按时到岗上班,但根据金纬提供的微信记录及其陈述可以证明金纬在此期间完成了一定的工作任务
5、,故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定确认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上述期间的工资金额并无不当。关于金纬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锐视光电公司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锐视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3-08-1802:43:5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I日,金纬入职锐视光电公司,从事研发技术,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金纬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
6、不超过八小时。锐视光电公司自金纬入职起即为金纬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9年7月。2018年12月底,金纬通过邮件向锐视光电公司发送了辞职申请书,但双方未能协商确定金纬离职事宜。自2019年1月起,金纬不再按时到岗上班,但当锐视光电公司有业务需处理时,金纬则会到岗,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满八个小时。2019年5月27日,金纬再次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于该日解除了劳动关系。金纬向锐视光电公司移交了办公电脑以及其他用品。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间,金纬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2796.99元。锐视光电公司未向金纬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27日间的工资。随后,金纬向高新
7、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锐视光电公司为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经济补偿金115172.91元;3、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2019年1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工资63984.95元;4、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3534.69元。2019年11月6日,该仲裁委作出(2019)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锐视光电公司为金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的工资60013.47元;3、锐视光电公司支付金纬未休年休假工资22358元;4、驳回金纬其它仲裁请求。锐视光电公司收到裁决书
8、后不服裁决内容,于法定期限内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锐视光电公司、金纬自2012年7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的证明。金纬于2019年5月27日向锐视光电公司提出辞职,锐视光电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锐视光电公司依法应当向金纬出具解除劳动的证明。锐视光电公司诉称其应在金纬办理岗位交接手续后,才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对此,该院认为,首先,该诉请无相应法律依据;其次,锐视光电公司认为金纬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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