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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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
3、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三个月前,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预答辩小组应事先
4、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学院(系、室、所)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三或五名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为“不合格”者,须对学位论文进
5、行修改,并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预答辩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查(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凡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程序与资格审核1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于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2 .学院(系、室、所)或委托相应学科组织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预审,确定如期答辩还是延期答辩,并提出论文修改意见。3 .各学
6、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水平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阶段。第十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两个月送有关专家评阅,博士论文评阅人至少为五名,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且均为校外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递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评阅意见的处理按照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办法执行。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具体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负责。博士学位
7、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名(人数须为单数)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专家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有两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答辩委员会聘请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二)答辩委员会的工作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包括审阅论文、评定论文、提出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建议在两年内(但不得超过
8、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进行表决。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三)学位答辩程序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2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议程。3 .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4 .学位申请人采用PPT完整、准确地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可根据各学科、专业情况自定,但必须确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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