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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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市貌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城市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把县城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城规划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O第三条县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监、住建、公安、市场监督、房管、卫计、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和执罚工作具体由县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违反本办
2、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六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县人民的职责和义务。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公共、社区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使广大市民更多地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第八条卫生监督队要对辖区内各责任区域、路段实行不间断巡查管理,及时发现、教育和纠正违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巡查要做到高密度、全覆盖,到点到位。第九条
3、对重要场所、区域采取指定专人定点管理的办法,管理好重点场所和区域。第十条广告、标语、招牌、路标等以及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和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地方应及时修整。第十一条街道上各种公共设施要统一规划,做到整齐、整洁、美观。树木、绿篱、花坛、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损坏的树木,各管理单位应及时清理。第十二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店档不准在门前乱堆乱摆、乱停乱放、晾晒衣物,檐篷必须要完好美观。因特殊作业临时占用道路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尽量做到不影响市容卫生。第十三条不得占道摆卖、跨门店经营,不得搭设四角棚、设置舞台、拱门、气球、彩旗等进行商品促销、展销活动。因特殊情况
4、需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保证活动场所的卫生整洁。第十四条临街空调器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凌空排放冷却水。第十五条运输各种物品的车辆,不得沿途漏洒,客运车辆的废弃物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倾倒,不准随意扫抛车外。在马路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扫场地。第十六条不准在马路、人行道上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及进行其它有碍市容卫生的活动。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内燃放烟花炮竹。禁止在县城内放养禽畜。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应有专人管理,保持清洁,上厕群众必须遵守公厕卫生守则。第十九条车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做到整洁
5、美观。第二十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商店等单位和住户,应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工作,做到无垃圾和积水,并积极参加除“四害”等活动。对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等违章行为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县城各类市场、各医院和卫生院要安排专人清扫,医疗垃圾要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各小区内环境卫生自行维护;河面(电站往上50米至中学水坝下)、风景河面的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打捞处理,县供电局、水务局、爱卫办协助环卫部门管理。第二十二条单位、个人因营业或修建工程产生的余泥、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应及时进行清运处理,严禁倒入果皮箱内。禁止单位或个人向河道倾倒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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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