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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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
2、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
3、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三、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自行建设,鼓励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按规范程序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查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开发单位提交审查的给水方案须经属地供水企业确认。供水设施竣工后质量监督部门、属地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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