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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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的grdt打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
2、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第二章个人账
3、户管理第四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逐步调整到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以全自治区2023年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第五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
4、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基金不得抵顶年度内持卡人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第六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七条按照本细则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不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费用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根据医保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第八条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逐步将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政策范围内的
5、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IOoO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医疗机构7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第九条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保障,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规范到自治区统一确定的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门诊慢性病范围。不属于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纳入人员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设置三年过渡期,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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