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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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1的grdt打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9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包头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亩均综合效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出效益和全要素生产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
2、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12023)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3)17号)精神,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统计局、水务局、金融办、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按照本办法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发区)实施考核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第二章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第三条评价范围为全市规模以上制造类工业企业。第四条采用指标权重法对工业企业“亩均效
3、益”进行综合评价,各项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为:亩均税收占4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5%、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占1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5%。第五条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各单项指标的基准分为“权重X1(X)分”。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及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共分五个步骤:(-)计算企业各项指标值单项指标计算方法如下:1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数/用地面积2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3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等价值)4 .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水量5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二R&D经费支出/主
4、营业务收入。(二)计算企业单项指标倍数单项指标倍数=该项指标值/该项指标基准值。(三)修正企业单项指标倍数修正标准:单项指标最高得分原则上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零分。(四)计算企业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得分=修正后的单项指标倍数X基准分。(五)计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二单项指标得分。第六条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结果进行A、B、C、D分类排序。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为A类(优先发展类);排名20%70%(含)之间的,为B类(优化提升类);排名70%95%(含)之间的,为C类(帮扶转型类);排名末5%(不含)的,为D类(倒逼整治类)。第七条实行差别化要素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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