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液体生产或储存的区域是否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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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类液体生产或储存的区域是否需要划分爆炸危险区域一、引言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1.1条和第3.1.3条,丙类液体是指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10.2.1条条文解释第3段,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液体的闪点不低于60C,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小。由此可知,丙类液体也存在挥发可燃蒸气的可能性。在安全管理、安全评价或安全检查过程中,经常会有同行问这样的问题:丙类液体的生产或储存区域,需要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吗?需要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吗?
2、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吗?本文结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答。如有错误,还望批评指正。二、丙类液体的生产或储存区域,需要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吗?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附录C,列举的丙类液体主要有:丁烷(闪点60)、蔡(闪点79)、燃料油(闪点55)、柴油(闪点4387C)、己醇(闪点63)、庚醇(闪点60)、辛醇(闪点8C)等等,不再一一列举。由此可见,丙类液体的生产或储存区域应纳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考虑范围。三、丙类液体的生产或储存区域,需要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吗?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
3、8-2014)第2.0.12条,爆炸危险区域是指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由此可知,当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达到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4、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11条规定的条件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而丙类液体的闪点不小于60,因此可知当满足以下条件时,需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环境温度大于等于丙类液体闪点时,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2)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丙类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丙类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依据GB50058第33.1条第4项,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当达到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2条、第3.3.3
5、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不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四、丙类液体的生产或储存区域,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吗?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的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条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结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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