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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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政发(2023)2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各煤炭企业:经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此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2日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矿群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谁开采、谁补偿”的原则,以整体移民的方式对矿区群众进行一次性搬迁,从根本上解决采空区、塌陷区、火区造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第三条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面积占到所在村民小组总土地面积50%以上的村民小组,或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并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民小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矿区井田范
3、围内的所有主体。第二章组织保障措施及工作程序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为区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修订、完善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2.研究矿区移民过程中各项其它事宜。(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能源局,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矿区移民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相关移民搬迁过程中的房屋及附属设
4、施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土地塌陷补偿、土地流转等工作,以及所需费用的筹集、监管和使用。2 .及时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矿区土地征收及征用工作。3 .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区农牧局、区水利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能职责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开荒进行栽种、开挖、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时向工作组提供相关执法资料。4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户籍身份的核实查验工作,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对注册的市场主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在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安
5、置时向工作组提供相关鉴定资料。6 .区农牧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农业基础设施及设施内种植物是否符合补偿标准出具鉴定结果。7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企业上缴的矿区移民补偿款。第六条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煤炭企业依据开采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矿区移民搬迁申请,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由区能源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相应实施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政府通告。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矿区移民通告。(三)征求意见。矿区移民组织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宣传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相关村(村民小组)成员或村民代表经相关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签订集体和个人的搬迁安置补偿框架
6、协议。(四)组织实施1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当事人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选中的评估公司对移民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评估,由评估公司出具资产核对清单。2 .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对资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3 .公示无异议后,涉及煤矿与搬迁户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再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后领取补偿款的程序进行征拆补偿。第三章土地流转和土地塌陷补偿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是指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租给煤炭企业。第八条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流转或塌陷补偿标准(一)耕地面积每人6亩以内(含6亩),
7、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按照旱耕地标准补偿,其余耕地按照水浇地标准补偿;(二)耕地面积超出6亩的,超出部分按照下湿地标准补偿。第九条土地塌陷补偿标准(一)耕地1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2 .下湿地:指仅依靠引洪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3 .旱地:指无灌溉条件,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二)林草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林地仅指灌木林地)。(三)荒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第十条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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