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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政发(2023)21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垂直协管部门,各煤炭企业:经研究同意,现将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依照此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工作。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2日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矿群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2、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东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谁开采、谁补偿”的原则,以整体移民的方式对矿区群众进行一次性搬迁,从根本上解决采空区、塌陷区、火区造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第三条矿区移民搬迁范围为: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面积占到所在村民小组总土地面积50%以上的村民小组,或煤炭生产严重影响到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并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应当划入矿区移民搬迁范围的村民小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胜区矿区井田范
3、围内的所有主体。第二章组织保障措施及工作程序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组成人员为区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区农牧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研究制定、修订、完善东胜区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办法。2.研究矿区移民过程中各项其它事宜。(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能源局,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矿区移民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相关移民搬迁过程中的房屋及附属设
4、施补偿、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土地塌陷补偿、土地流转等工作,以及所需费用的筹集、监管和使用。2 .及时向区矿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矿区土地征收及征用工作。3 .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区农牧局、区水利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能职责负责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开荒进行栽种、开挖、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在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时向工作组提供相关执法资料。4 .区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户籍身份的核实查验工作,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对注册的市场主体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在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安
5、置时向工作组提供相关鉴定资料。6 .区农牧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农业基础设施及设施内种植物是否符合补偿标准出具鉴定结果。7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企业上缴的矿区移民补偿款。第六条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煤炭企业依据开采计划,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矿区移民搬迁申请,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由区能源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相应实施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政府通告。由区人民政府发布矿区移民通告。(三)征求意见。矿区移民组织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宣传矿区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相关村(村民小组)成员或村民代表经相关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签订集体和个人的搬迁安置补偿框架
6、协议。(四)组织实施1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负责组织移民搬迁当事人和区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选中的评估公司对移民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评估,由评估公司出具资产核对清单。2 .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组对资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3 .公示无异议后,涉及煤矿与搬迁户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再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先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后领取补偿款的程序进行征拆补偿。第三章土地流转和土地塌陷补偿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是指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租给煤炭企业。第八条二轮土地承包的耕地流转或塌陷补偿标准(一)耕地面积每人6亩以内(含6亩),
7、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按照旱耕地标准补偿,其余耕地按照水浇地标准补偿;(二)耕地面积超出6亩的,超出部分按照下湿地标准补偿。第九条土地塌陷补偿标准(一)耕地1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2 .下湿地:指仅依靠引洪灌溉的耕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3 .旱地:指无灌溉条件,依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二)林草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林地仅指灌木林地)。(三)荒地:补偿标准为3000元/亩。第十条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
8、筑一律不予补偿。未纳入补偿标准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根据走访调查情况,确定补偿标准。(二)本社户籍村民符合宅基地资格的所建房屋按照“一户一宅”进行补偿,建筑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含210平米)的,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建筑面积超出210平米,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1宅基地使用权已被收回的,不再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现有房屋均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价折旧后进行补偿。2.实行产权置换的,结合“一户一宅”政策进行补偿。已经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在210平米以内(包含210平米)的,现有房屋面积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置换面积加现有房屋面积超出210平米的,超出面积按照当前房屋建造成本
9、价折旧后进行补偿。(三)非本社户籍村民所建房屋的补偿1 .具备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所建房屋:以自然资源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 .不能提供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但不属于违章建筑的,根据村民小组实际情况,制定本村民小组的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具体明确此项补偿标准。第十一条注册的市场主体补偿标准(一)在矿区移民的通告发布之后注册的市场主体不予营业补偿。(二)在矿区移民的通告发布之前注册并能提供近一年纳税证明的市场主体的补偿标准,根据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资产评估、损失测算的结果进行补偿。第十二条流转土地的基准价格:林草地每亩60-80元/年,干旱地(耕地)每亩2
10、00-250元/年,下湿地(耕地)每亩400-450元/年,水浇地(耕地)每亩600-650元/年。第十三条流转费用按年度一次性支付,并在流转合同内予以明确。第十四条补偿方式(一)井田范围内已塌陷的采空区、火区和列入煤矿当年露天开采的土地,按本办法第九条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二)已搬迁或正在搬迁的村民小组内、但煤炭企业暂不开采的其余土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补偿标准实行土地流转并按年补偿,补偿期限至所在煤矿开采年限终止日期或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流转期间,因煤矿开采塌陷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30年,补偿后土地流转费用自然终止。(三)煤矿企业井田范围内井工开采的土
11、地,或土地流转或由煤矿对土地长期租赁承包(提前一次性支付承包费),由煤矿和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村民协商解决。第四章移民安置及补偿第十五条安置步骤:以煤矿为单位,按照“先井田内,后井田外”的原则,首先对已塌陷的采空区、火区范围内村民进行整体搬迁安置,其次对移民搬迁安置范围内的其他住户进行搬迁安置。第十六条安置人员为矿区移民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发布矿区移民的通告之日前出生或落户)。第十七条安置补偿(一)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安置的人员),给予每人8万元购房补贴。(二)每户给付过渡费1
12、5万元。(三)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自愿拆除原有住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每人10万元的奖励。第十八条付款方式及搬迁时间由企业和矿区移民户在签订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中具体明确,合同签订主体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地上附着物拆除等相应义务,如未按约定履行的,应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九条移民搬迁遗留建筑垃圾等需集中清运、填埋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承担,由区能源局矿区移民服务中心负责筹集。第二十条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人员,原所在井田内的房屋等设施的拆迁,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评估标准确定的评估价格由煤矿进行一次性补偿,结合矿区
13、移民安置政策,给予每人3万元购房差额补贴。其土地之权益与现居住村民相同。第五章社会保障及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负责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可向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推荐具备条件的矿区移民搬迁人员。第二十二条煤炭企业应将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下对照图及未来3年的矿区移民搬迁计划提前上报东胜区人民政府,以便统筹做好开采前搬迁补偿准备工作,有计划、按步骤进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第二十三条煤炭企业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日常排查采空区塌陷及防火安全隐患,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私搭乱建等违法现象,应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或有关执法部门反映。第二十四条
14、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如发生偷采等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毁损的,由煤炭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五条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矿区移民搬迁补偿工作,且井田范围内的农民搬迁安置补偿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第二十六条享受土地流转费用期间和获得土地一次性塌陷补偿后,新建设的房屋、设施及新栽种的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等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强化执法,做好相
15、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矿区移民安置工作。第二十九条被搬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补偿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费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实施矿区移民搬迁前,煤炭企业要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移民方案,足额筹措所需资金,交入共管账户,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局后拨入矿区移民专户,由区财政、审计部门全程监督,安置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移民搬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土地塌陷补偿、过渡费、迁坟费、评估费、测绘费、垃圾清运费、生态恢复治理费和因矿区移民产生的工作经费及其他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煤炭企业承担,据实按时支付,否则煤炭企业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矿区移民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时,应选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第三十三条各镇(相关街道)要做好对被拆迁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坚决杜绝群众在煤炭开采区发生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若有上述行为者,一律不予补偿。各镇(相关街道)在实施移民搬迁、土地一次性补偿等工作前应采取技术手段对地面构筑物、附着物进行鉴别,费用由相关煤炭企业承担。第三十四条为促进搬迁补偿工作有序开展,建立搬迁补偿协调机制,对在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协商研究予以解决。第三十五条煤炭企业与村民因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