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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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9.24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与口腔粘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与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本条例所称化妆品不包含以清洁为目的的皂类产品与按照药品、消毒产品管理的产品。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12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基本信息;(二)产品基本信息;(三)产品配方与安全评价资料;(四)产品标准与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五)产品标签与说明书样稿。进口产品还需提交生产国(地区)或者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审查批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技术审评,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注
3、册并发给化妆品注册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的,能够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五条(技术审评)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资料,逾期不按照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技术审评并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第十六条(产品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将下列资料在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一)备案人基本信息;(二)产品基本信息;(三)产品原料成分信息;(四)产品安全评价资料;(五)产品标准与检验结果;(六)产品
4、标签与说明书样稿。进口产品还需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有关信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第四、五项资料可在企业存档备查。第十七条(申请人、备案人)化妆品的注册申请人与备案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向我国境内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产品注册申报与备案,承担在我国境内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化妆品注册申请人与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安全评价人员)化妆品安全评价资料应当由安全评价人员审核签字。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者委托社会第三方作为安全评价人员。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具有有关专业知识与一定期限的从
5、业经历,对安全评价资料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强制标准)化妆品务必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标准。化妆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56第二十七条(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化妆品,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与质量安全等进行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第二十八条(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与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与产品检验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
6、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储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限;保质期小于2年的,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九条(查验记录)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化妆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储存有关凭据,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与供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化妆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与索证索票。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在其分店能够查询。进货查验记录储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条(可追溯要求)化妆品进货查验与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
7、者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产品追溯管理。第三十一条(贮存运输)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与配送化妆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化妆品提供美容美发等服务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确保化妆品来源合法,并按照产品标签与使用说明要求使用化妆品。第三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与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资质,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与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
8、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四条(第三方网络平台交易)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消费者通过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化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能够向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化妆品生产经-910标注实际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务必标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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