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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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第一篇: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2009)山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XX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XX县区开云镇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主任,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谭交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执行室主任,住本单位。被执行人赵新华,男。被执行人李立平,女。申请人
2、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在2004年4月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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