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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本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文件国标委发(2019)22号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7)负责组织修订国家标准GB/T26476-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计划编号为20191957-T-604,计划完成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2、主要工作过程D起草阶段成立起草工作组:在接到标准制定任务后,成立了由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起草工作组。收集资料及调研情况:2019
2、年底,着手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等资料,收集到了BSEN14010:2003+A1:2009机械安全汽车用动力驱动停车设备一一设计、制造、安装和交付使用阶段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性要求、VD14466:2001自动停车系统基本原则、机械式驻车场技术基准同解说(2008版)等国外机械式停车设备方面的标准。为广泛收集标准修订意见,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在停车设备行业中征集了对原标准GB/T26479-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的修订意见,起草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将采纳的意见纳入标准初稿中。形成初稿:根据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标准、征集到的修订意见等信息、,按照GB/T1.1-20
3、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了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初稿和编制说明。2023年3月25日至4月25日,将标准初稿在起草工作组内进行了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57条。负责起草单位对反馈的157条意见进行了初步分析处理,其中采纳意见为66条,不采纳意见是64条,需要会议讨论的意见是27条,形成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2023年5月27日至29日,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委员会停车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在浙江省诸暨市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和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修订版初稿讨论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共26个单位30余名代表。会上重点针对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需要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国家标准机械式式停车设备术语修订版初稿进行了讨论,与会专家集思广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会上讨论的意见,起草工作组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23年6月18日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在起草阶段,本标准原牵头起草单位浙江镭蒙科技有限公司因某些特殊原因,提出不再负责牵头制定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工作组经研讨,考虑到该标准的重要性,将牵头起草单位调整为杭州西子智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二、标准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1、标准编制的原则在编制过程中,本着以下原则对标准进行了起草:一一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本标准在
5、结构编写和内容编排等方面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保证标准质量,使标准能够满足当前停车设备行业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停车设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保证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研究国内和国外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标准,结合机械式停车设备近几年来的新增型式和发展态势,对一些理解上有歧义的术语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解释,避免在销售、生产和验收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根据停车设备行业的快速发展,增加相关的术语,使标准更加完善和适用。一-广泛征求停车设备生产企业、监督检验机构及用户等单位的意见
6、和建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来的生产实践经验,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制定标准。一一在内容表达科学、准确的同时,力求语言简练,通俗易懂。2、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定义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分类、型式、机构和部件、安全装置、参数和一般概念等术语。3、主要技术差异3.1本标准与GB/T26476-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本标准与GB/T26476-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一修改第1章“范围”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类别”为“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分类、型式”(见第1章,2011版的第1章);一增加了23个术语(见2.1、3.1.4、4.7、4.133.18、4.27、7.
7、9、7.21、7.22、8.2、9.10、9.159.17、10.7-10.11);修改了术语“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平面移动类机械式类停车设备”的定义(见2.2、2.4,2011版的2.11、2.1.3);一修改术语“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和“重列式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英文(见2.3利3.1.3,2011年版的2.1.2和2.2.3);修改术语”横向机械式停车设备”和“纵向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义(见3.11和3.1.2,2011版的2.2.1和2.2.2);一修改术语“中部出入式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义(见3.2.2,2011版的2.3.2);修改术语“横移机构”和“纵移机构”的定义
8、(见4.2和4.3,2011版的3.3和3.2);修改术语“升降机”的定义,删除“具有升降功能”,并将“所需位置”改为“不同高度”(见4.8,2011版的3.8);一修改术语“升降搬运器”为“升降平台”(见4.9,2011年版的3.9),完善术语“搬运器”的定义(见4.11,2011年版的3.7),由此发生变更的术语有“起升机构”、“存取交接机构”、“搬运台车”、“防坠落装置”、“安全钳”、“限速器”、“阻车装置”、“缓冲器”、“额定速度”、“井道宽度”“空载”、“额定载荷”、“静载荷”、“动载荷”、“层站”(见4.1、4.6、4.12、5.1、5.35.5、5.7、9.13、9.18、9.2
9、2、9.23、9.26、9.27、10.3,2011版的3.1、3.6、3.11、4.1、4.34.5、4.7、8.10、8.12、8.16、8.17、8.20、8.21、9.3);一修改术语”有轨巷道堆垛机”为“巷道堆垛机”,同时将其定义中的“起重机”改为“设备”,(见4.10,2011版的4.10);完善术语“回转盘”的定义,删除“在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增加“独立的”机械装置(见4.19,2011版的3.12);一修改术语“对重”定义中的“起平衡作用”为“保持曳引能力”(见4.25,2011版的3.18);一一修改术语“出入库台”为“出入库平台”(见4.26,2011版的3.19);一一在
10、术语“强制驱动”定义中增加“齿形带”(见6.1,2011年版的5.1);一一修改术语“大门”为“出入口门”(见7.7,2011版的6.7);修改术语“自动门”定义中的“用动力”为“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控制系统控制下”(见7.13,2011版的612);一完善术语“底坑”的定义,增加“或地面以下的空间”(见7.24,2011版的6.21);修改术语“适停汽车尺寸”定义中的“停车库”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并完善“最大外形尺寸”的说明(见9.5,2011版的8.5);一一修改术语“轨距”的定义(见9.I12011年版的8.8);一修改术语“轴距”为“搬运器轴距”,并修改其定义(见9.12,2011年版的
11、8.9);一修改术语“满载”的定义(见9.24,2011版的8.18);一一修改术语“电源设备”为“电源”(见10.6,2011版的9.5);一在术语“周边设备”的定义中增加“充电设施”(见10.12,2011年版的9.7);一一调整术语“平层”到第10章(见10.4,2011年版的3.20);一调整术语“车位高度”和“车位宽度”到第8章(见9.7、9.8,2011年版的7.4、7.5),并修改“车位宽度”的定义;一调整术语“警示装置”至第5章,并修改其定义(见5.9,2011版的9.6);删除了“参考文献”。3.2标准主要内容的说明1.1.1 2.1范围(见标准第1章)、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
12、见标准第2章)、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见标准第3章)为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类别区分,同时与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表述保持一致,将范围中的“类别”改为“分类”,同时为区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分类和型式,将原标准中的第2章“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改为“机械式停车设备分类”和“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这样机械式停车设备就是九大类,没有其他的分类,而原标准中的“按停车形式、按出入口位置、按操作方式”等的分类,在修订后标准中就属于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各种不同的型式。1.1.2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见标准2.2条)定义中删除“横向”,因近年来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还出现纵向平移等形式,故不宜再限制平移形式。1.1.3
13、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见标准2.3条)原标准中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英文为parking1ift,按照JB/T8909-2013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修改为easy1iftingmechanica1parkingsystem,与产品标准保持一致。1.1.4 按停车位布置方式、横向机械式停车设备、纵向机械式停车设备、重列式机械式停车设备、环形机械式停车设备(见3.1条、3.1.1条、3.1.2条、3.13条、3.1.4条)原标准“按停车形式”表述不够明确,修改为按停车位布置方式更清晰容易理解。修改后,停车设备按停车位布置方式可以有横向、纵向、重列和环形。为更好的理解“横向机械式停车
14、设备”和“纵向机械式停车设备”,将原定义修改为“面向搬运台车或巷道堆垛机的运行方向,停车位上车长方向与搬运台车或巷道堆垛机的运行方向垂直布置的停车设备。”用搬运台车或巷道堆垛机的运行方向与车长方向是否垂直,比用车长方向与巷道的长度方向是否垂直,更准确、更容易理解,改成“搬运台车或巷道堆垛机的运行方向”也很好的解决了“巷道的长度方向”无法涵盖纵列式垂直升降此型式停车设备的问题。另外,横向机械式停车设备原标准中英文为:Crossmechanica1parkingsystem,根据标准编写要求,术语英文第一个单词首字母为小写,因此,修改为:crossmechanica1parkingsystemo3
15、.2.5中部出入式机械式停车设备(见标准3.2.2条)原标准为:汽车在停车设备中部出入的停车设备。中部出入也可以理解为水平面上为中部,为避免引起歧义,修改为:汽车在除最上部或最下部以外的其他位置出入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更加明确。3. 2.6横移机构、纵移机构(见标准4.2条、4.3条)原标准中用巷道方向作为参照方向,不能涵盖所有型式,比如纵列垂直升降类,用停车位车长方向作为参照方向更容易理解。4. 2.7搬运器(见标准4.11条)原标准“搬运器”术语的定义中出现两个装置,不恰当,修改为:具有独立的动力驱动机构,运送汽车的装置。为方便查看,将“搬运器”移至术语“搬运器台车”(标准4.12)前。5. 2.8升降平台(见标准4.9条)将原标准术语“升降搬运器”修改为“升降平台”。因为平台本身无升降驱动机构,所以不能称之为搬运器,除此之外,升降平台除了承载汽车,同时还承载搬运器、载车板和其他的载车装置。鉴于“搬运器”和“升降平台”的区别,与之相关的术语也相应修改:a) 4.1起升机构(原标准3.1)中的“搬运器”修改为“升降平台或载车板”;b) 4.6存取交接机构(原标准3.6)、4.9升降平台(原标准3.9)、10.4平层(原标准3.20)、10.3层站(原标准9.3)、9.19井道宽度(原标准8.12)中提到的升降设备、升降搬运器、轿厢,修改为“升降平台”;c) 4.12搬运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