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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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休假管理,保障教职工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假是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休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第二章病假第三条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四条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
2、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第五条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第六条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在每年七月,组织长病假人员进行体检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所有长期病休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复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终止其病假,并按旷工处理。第七条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第八条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
3、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第九条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
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每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第三章事假第十四条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第十五条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由校长从严审批。第十六条教职工请事假4天以内,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4天(含4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第十七条每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7天以上(不含7天)的,必须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第十八条连续事假10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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