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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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8)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政府性资金包括:(-)区级、镇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
2、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亍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O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本区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八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
4、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结(决)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
5、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区发展改革委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
6、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符合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3)1号)管理要求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
7、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1以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国家、重庆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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