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审议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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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审议稿)第一条为规范局法律顾问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舟委办发201810号)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府法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对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法律顾问可以由局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形成内外结合、相互补充的法律顾问工作格局。笫四条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局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局应根据有关规定,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培育公职律师。第五条局法制部门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法律顾问日常业务管理,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法制部门协助。第六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可以采用公开选聘或者推荐选聘的方式进行。符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3、感;(S)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法律专门人才,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五)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遴选确定后拟聘的法律顾问基本信息由局法制部门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第九条外聘法律顾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局应与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发放聘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权利义务、聘任期限、服务报酬、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等内容。聘期一般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聘任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局法制部门将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录入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进行报备。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为局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重大民生项目等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局为一方当事人的对外合同或协议;(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六)接受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七)参与法治宣传教
5、育和法治实践,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A)其他规定的职责。第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S)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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