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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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含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均称之会计中期。本制
2、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与年末。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根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1二)金融企业应当展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与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根据。(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
3、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与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与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者延后。(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懂得与利用。(A)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
4、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慎重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者费用。(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有
5、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有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继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务必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与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与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资产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者操纵
6、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淌性进行分类,要紧分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淌资产,要紧包含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
7、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与按汲取存款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含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与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与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与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与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
8、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类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A)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含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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