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范本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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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XXXX和股份XXXX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股份XXXX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任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公司是股权出质登记公司。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2、。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协议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字或者盖章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XXXX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
3、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协议协议;(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字或者盖章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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