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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c2017J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4号),加强培训基地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明确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及培训对象三方职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充分建立在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自愿的基础上。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面向社会招
2、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社会人)直接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在培训过程中各方要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培训基地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指导监督各基顺口学员开展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基地第三条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为公室,具体负责培训
3、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四条培训基地如实向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介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规定、基地具体安排、培训待遇及其他有关要求,并为培训对象办理信息注册、考试报名、执业注册等手续,做好培训对象及其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对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有权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并及时通报委派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培训基地可终止培训,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五条培训基地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入院教育、入科教育,制订培训轮转计划,保障培训对象有序按计划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第六条培训基地按上级要求对所有培
4、训对象统一管理、同质化培训I、组织考核。每季度将培训对象各项考核、培训情况反馈给委派单位,遇特殊情况及时沟通反馈。第七条培训基地参照国家及省市对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地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月为培训对象提供生活补助、合理津贴和免费住宿等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培训基地向培训对象发放生活补助及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再次培训或延期培训期间费用由委派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个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培训,延期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八条培训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培训对象绩效考核,结合培训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考勤、工作绩效和培训过程各项考核结果等开展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发放绩效考
5、核奖金。第九条培训对象完成所有培训任务,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和过程考核,并经培训基地审核合格者可报名参加结业考核。培训对象的医师资格考试、年度考核、国家年度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及培训期间综合表现是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其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结业考核合格后,培训基地应按照要求为其申请并发放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十条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在培训期内,因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等不合格,未能申请参加年度考核;因年度考核和医师资格考试不合格,未能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培训对象统称为未如期结业者。未如期结业者应在培训I期满后向原培训基地提出延期培训申请
6、,按要求进行补轮转培训I。原则上延期培训申请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未如期结业者的延期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延期不超过2年)。延期培训期间,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针对其未掌握或薄弱的知识点制订补轮转培训计划。补轮转培训必须在培训基地进行,不得少于6个月。培训对象的医师资格考试、年度考核补考和补轮转培训期间综合表现是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其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如培训对象不遵守规定或延期期满后(最长3年)仍未能结业者,培训基地有权终止其培训。第十一条对于未如期结业且未申请延期培训者,符合在新一年度报名参加结业考核政策的,须在每次报名前一年度的9月底前由培训对象本人主动到
7、培训基地申请进行补轮训,且补轮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培训对象的补轮训情况是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其报名参加结业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培训基地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评估指标的要求,建立师资培养、聘任与退出制度,每年对师资带教质量进行评价考核,作为下一年度聘任的依据。带教老师参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活动工作量与员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与职称评聘挂钩。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积极推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专家进入市培训质量专家库。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控中心每年组织专家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检查。第十四条培训基地招录的培训对象为社会人,住培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工资待遇
8、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三章委派单位第十五条培训期间,委派单位与培训对象之间的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第十六条委派单位须如实向培训基地提供培训对象的薪酬和绩效信息,按规定时间派送培训对象到培训基地报到参加培训(补轮训I)O第十七条培训期间,委派单位须与培训对象和培训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培训对象受训情况,积极配合培训基地共同做好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培训基地对培训对象的培训、考勤及考核等反馈情况作为委派单位对培训对象考核定级、兑现薪酬和绩效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委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保障培训对象培训轮转计划顺利实施,培训期间不得擅自要求培训对象返回原
9、单位工作或终止培训。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退出培训或更换培训基地者,委派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培训基地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双方联合报请省、市卫生健康委按要求办理手续。第十九条培训期间,因培训对象引起医疗纠纷、差错或造成医疗事故从而给培训基地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单位人由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双方协商解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协商解决。第二十条对于需要再次培训或补轮转的培训对象,委派单位应积极配合培训基地,按照要求保障培训对象顺利完成再次培训(补轮转)。第二十一条培训对象每年按规定享受财政专项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若培训对象终止培训或延期培训,不再享受专项补贴
10、,培训基地及时向主管部门做好报备。第四章培训对象第二十二条培训对象根据政策规定自愿到培训基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培训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基地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第二十三条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如需更换培训专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由单位人报请委派单位同意后(社会人直接)向培训基地提出申请,报经省、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给予办理,培训周期自同意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国家规定的培训期内,培训对象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专项补助资金。已结业学员如需培训其他专业,单位人经委派单位同意后(社会人直接)向拟培训基地申请
11、报名。第二十四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应与委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汇报其培训及生活情况,自觉接受委派单位的年度考核。第二十五条培训期间,培训对象遵守培训基地各项规定,在带教老师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制订学习目标和中长期学习规划,做好培训记录。学习上积极主动、刻苦钻研,确保高质量完成培训彳壬务。第二十六条培训对象不得擅自终止培训。确因不可抗力终止培训I,须书面报经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同意,报经省、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第二十七条因培训对象不服从培训基地管理,出现严重违纪违规等情况,培训基地有权提出暂停培训、书面告知送培单位和培训对象;情节严重者,培训基地可单方面提出终止培训,上报省、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予以解除三方协议。第二十八条培训对象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医师资格、通过结业考核者,获得国家统一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九条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顺利参加或通过结业考试的培训对象,应向委派单位说明原因,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人补轮转期间一切费用和生活保障由培训对象和委派单位共同协商解决;社会人补轮转期间不再享受培训基地提供的待遇和津贴,培训期间一切费用自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今后,本办法如与上级新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