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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荣誉感,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爱岗敬业、献身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职
2、业保障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消防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以及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保障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经费保障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由市、镇街(园区)实行分级负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各地应当根据消防职业高危险性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高危补贴制度;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标准发放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第七条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于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足额给予保障。第八条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大对欠发达镇街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镇街(园区)对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长效发展的保障能力。第四章职业荣誉第九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荣誉,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集
4、体、个人)纳入地方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体系,如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青年文明号优秀共产党(团)员”等表彰项目。第十条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春节和“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行重大任务后应当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第十一条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等应当组织人员到其家中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五章伤亡抚恤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
5、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评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牺牲评定工作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第十四条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退出,经认定为工伤的1级至4级残疾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达生活护理等级的,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评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其生活护理费或辅助器具费等相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第六章分流转岗和社会优待第十五条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同意,对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除消防文员外),原则上由
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安排分流转岗,每年转岗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专职队总人数的3%:1 .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中工作满15年(含)以上(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后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的,其工作经历计入工作年限);2 .年满40周岁;3 .因公负伤或三甲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病等原因无法在一线执勤岗位工作;4 .在职时工作表现良好,且无违法违纪犯罪记录;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满15年(含)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专职队员,退出专职消防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领取经济补偿。第十六条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性质,制作工作证下发给全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离职退出时需上缴工作证
7、件。第十七条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或政府专职消防文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设立消防救援人员优先窗口,并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的车站、码头、银行、医疗机构、行政办事窗口等公共性服务部门,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优先优惠服务。(-)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就诊时,凭有效证件优先就诊。(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乘车(船)待遇,可使用优先通道(窗
8、口)、特殊通道,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镇(街道、园区)内公共汽车、跨镇(街道、园区)班车和轨道交通工具。()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及爰国主义教育基地时,享受本市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第十九条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证明,可享受现有的消防救援人员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入学等优待政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
9、对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二)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出政府专职消防
10、队伍消防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员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条退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残疾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对因前款规定的事项产生劳动纠纷的,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依法为其受理实施司法救助。第七章医疗保障第二十一条患急危重症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市内各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应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立急危重症政府专职
11、消防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各定点医院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卫生健康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要联合协调指定当地三甲医院或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医院为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并与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定点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政府专职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定点医院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看病就医绿色通
12、道,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享受挂号、缴费、就诊、检查、住院等优先服务。第八章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为改善当地政府专职消防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住房需求。第二十四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予以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住房问题。第九章人员落户第二十五条符合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等政策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申请办理入户。第十章子女教育第二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
13、(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当地当年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录取分数线降低30分以上录取,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降低20分以上录取。(二)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和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市消防救援支队每年3月份汇
14、总全市需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子女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报各镇(街道)教育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意愿,安排到市优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第十一章福利待遇第二十七条各镇街(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定类标准,应参照市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定资分类方法(市政府第三类普通聘员),另发放不低于市级900元的高危补贴标准,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购买人身
15、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章教育培训第二十九条市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直属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I。第三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可根据人才培养需求与市内高校合作,采取独立办班等方式培养在职学历人才,当地有条件的高校应予以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级组织的研究生学习班、函授、自学考试等在职继续教育的,各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三章科技和人才第三十一条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第三十二条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科技等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对取得专利的消防科研产品和消防信息平台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资助。第十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四条各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7日(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