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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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地方标准技术归口工作。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技术委员
2、会的设立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大力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对技术委员会进行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成立、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六)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
3、人员的培训;(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二)指导和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技术委员会开展创造良好条件;(S)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五)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本部门、本
4、行业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和监督;(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七条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标准化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省级技术委员会;(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定期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的省级技术委员会的考核与监督;(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5、技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科学合理、公正公开、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二)按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三)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四)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地方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五)对本专业领
6、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参与国内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六)建立和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等相关工作档案;(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当上报上年度工作报告;(A)负责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执行。第
7、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o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任何职务。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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