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收费”,是指依法应当事先经过一级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或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件明确的教育领
2、域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五)约谈提醒;(六)书面检查;(七)通报批评;(A)谈话诫勉;(九)组织处理;(十)党纪政务处分;(十一)
3、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三)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四)向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第六条各级各类学
4、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EQ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的;(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六)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代收费,或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七)通过与基金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或者关联单位进行交易的形式,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江省 教育 乱收费 责任 追究 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