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天津市三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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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二级脑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IOO张以上。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至少包括普通内科、神经内科等二级科目)、外科(至少包括普通外科、神经外科等二级科目)、精神科(至少包括临床心理专业)、康复医学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二)医技科室及其他支持部门:至少设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包括X线、CT、MRI、超声、心电、脑电及脑血流图、神经肌肉电图等)、药剂科、手术室、营养科、血库(可与医学检验科合设)、消毒供应。其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影像诊断、消毒供应等业务可以有效合同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三)职能科室:至少设有医疗质量
2、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设备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有1O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二)各临床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该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至少分别配备本专业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各1名、本专业主治医师各2名。(四)医学影像科至少应具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他医技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医院按二级医院标准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四、房屋(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2米。(二)门诊每诊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3、三)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五、设备(一)大型设备:64排及以上CT、15T或以上磁共振、数字血管造影机(DSA)、DR、彩色B超机、麻醉机等。(二)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血液专用冰箱、给氧装置、医用冷藏箱、敷料柜、器械柜、紫外线灯、低温灭菌器、高压灭菌设备、急救呼吸器、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除颤仪、手术床、无影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尿分析仪、化学发光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等。(三)专科设备:1 .脑立体定向系统、手术显微镜、神经内窥镜系统、超声吸引器(CUSA)、高频电刀、脑科专用手术器械。2
4、.脑电图机、心电图机、诱发电位/肌电图仪、视频脑电图仪、经颅超声多普勒。3 .康复医学科应能开展功能评定、传统康复治疗、认知语言治疗、运动治疗、作业治疗、物理因子治疗等相关技术,并配备相应设备,满足神经功能康复的要求。(四)病房每床单元设施设备按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配备。(五)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至少设有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系统(EMR)、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1I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其中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1S)必须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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