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 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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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通知(电办199537号)各电管局、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局,各电力设备制造集团、公司、制造厂、电力安装单位,各驻厂总代表组、驻工地总代表组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电力设备制造质量,使质量监造工作更加规范化,电力部、机械部在总结1983年原水电、机械两部以(83)水电计字第12号、(83)机电联字第89号文下达的大型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用户驻制造厂代表暂行办法(试行稿)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了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电力
2、部安全监察协调司和成套设备局及机械部重大装备司。附件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附件2: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日附件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2.质
3、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
4、变压器、开关、互感器。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
5、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四、监造的组织实施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
6、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五、仲裁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1. 用户的责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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