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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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编写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并于4月26日以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正式颁布施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交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
2、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
3、任,具体责任应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 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 (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
4、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 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 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元监造能力的单位实施设备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主要包括:监造项目及监造范 围、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的方式、监造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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