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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法范文大全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系XX市厂经营者,住址O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o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开办的市厂已于2011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与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
2、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与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与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与少量生产,应付在此往常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先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与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1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
3、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12年8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与督导。同年9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10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国务院在1998年11月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4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4、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万元下列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根据是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能够处10万元下列的罚款”。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根据不一致情节,责令停止违法
5、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者处以五万元下列罚款:(一)拒报或者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2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讦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一致,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5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罚。在本案中,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既没有考虑申请人客观的经营困难,也没有参考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者减轻行政处的规定,同时处罚决定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误。据此,该处罚决定已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