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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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XX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稳固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根据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固定安装在污染源排放口的自动采样、分析、数据处理、运行记录、传输设备、仪表及监控装置。自动监控系统是污染防治设施的构成部分。第三条市环保局污防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与各区环保分局(大队)按市环保局污防科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与
2、辖区具体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一)市环保局污防科应根据上级规定与我市环境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核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负责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各区环保分局(大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环保局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的建设、运行保护与管理;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并对各区联网情况进行考核与通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
3、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对运维商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污防科与省环保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公室(简称省厅在线办);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每周按时向省厅在线办上报全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周报。(三)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按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并对数据有效性提出意见,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
4、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物质进行不定期抽测,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四)各区环保分局(大队)负责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环保局污防科报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与数据传输;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查与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与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四条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保证重点
5、、兼顾通常、量力而行、有用为主的原则。第五条下列污染源务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一)列为国控、省控、市控大气重点污染源,垃圾焚烧处理厂、配套额定蒸发量20吨及以上的锅炉、或者设有炉窑且so2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与排污量与其相当的废气排放单位。(二)列为国控、省控、市控水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填埋场,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的;通常行业需配套废水治理设施、且日均废水排放量100吨以上或者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或者处于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日均排放工业废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医疗机构)。其它需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
6、污染源,由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操纵需要,另行下达安装计划。第六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自动监控平台联网。第七条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属其污染治理设施一部分。排污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的安装、接入、运行、保护、校验,并同意市、区环境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污染源监控系统现场端建设、运行、保护与联网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部门应申请市财政部门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用于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设备大修、
7、更新的经费由排污单位负责;市环保局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运行、保护与联网经费由市环保局编报预算申请同级财政拨付。第九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单位根据环评审批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下达污染限期治理(整改)任务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要求,排污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列为污染限期治理(整改)验收的必要条件。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应按照
8、XX省固定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按规定报市环保局污防科审查,方案通过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在线监测仪器应是经国家环境保护部指定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按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比对监测合格,有关设备操作、使用与保护规程完备。(二)数据采集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与接口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控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与监控中心平台稳固联网;实时监控(监测)读数能稳固、不失真地接入市环保局监控中心平台、数据结构、格式与监控中心数据库兼容。(三)排污口按有关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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