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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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与XX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第三条XX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第五条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与使用,务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2、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务必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XX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与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
3、供燃气的气质与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第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第十条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务必有产品合格证与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XX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者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单位或者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第二章燃气储配与瓶装气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4、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类燃气设备,务必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第十四条燃气储存与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务必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保护,建立设备运行与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第十六条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务必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
5、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有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务必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钢瓶务必按规定定期送交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务必提早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务必取得劳动部门的气瓶
6、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务必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第十九条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者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第二十条储存与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务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第二十一条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有关车型驾驶经验。
7、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通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务必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第二十三条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与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务必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第三章管道燃气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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