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五篇材料.docx
《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五篇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五篇材料.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五篇材料XX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5月22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一切单位与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与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
2、利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政策与措施,鼓励组织开发与推广低噪声技术、工艺、设备与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第四条市、县(XX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理工作。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管、文化、工商小经贸等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检举与控告,有权要求造成污染者消除污染。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与个人,务必认真治理、排除噪声污染。第六
3、条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由市、县(XX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XX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并负贵实施。第八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城市建设布局时,应根据XX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与国家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九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一)对住宅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二)凤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与疗养区。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务必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
4、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务必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建设项目建议书3日内予以审查并给予批复;逾期未作批复,视为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与居民的意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务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0日内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手续。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务必经
5、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人生产或者者使用。第十二条市、县(XX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务必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个人保守技术秘密与业务秘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务必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三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噪声的,务必在开工、生产、经营15日前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排污申报的内容包含、排
6、放噪声的设备及噪声污染处理后正常作业条件下所排放的噪声值等,并提出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与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务必提早7日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核审一次。第十四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务必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务必提早10日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禁止引进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技术与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公布的停止生产、销售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第十六条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
7、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使用。第十七条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县(XX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务必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八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与个体经营户,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市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划定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定期公布。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8、。第二十一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二十二条本市一环路以内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项目。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限值标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一环路以内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夜间与午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者特殊需要务必连续作业的,须提早7日持市建筑管理部门证明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规定的夜间与午间作业时间公告邻近居民。对抢修、抢险作业的可先行施工,后向市环境保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XX 环境噪声 污染 防治 条例 材料